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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当小车开到省委小招的时候,刘光辉也把情况向包飞扬汇报完毕,他所说的情况跟饶建山所说的情况大致差不多,即使有一些出入,也都是旁枝末节上的问题,并不影响案子的主体定性。
简单来说,就是饶建山当时经营有方,北方大夏能源公司赚了很多钱,他又不想把这笔钱白白的躺在银行账户上,就转了几千万元到南方一个急需资金的金融机构上面去赚取高额存款利息。当时饶建山的副手,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副经理因为嫉妒饶建山被总公司领导看重,就把饶建山给举报了。
本来这种事情其实是可以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因为饶建山虽然又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因此中饱私囊,北方大夏能源公司有没有受到什么经济利益的损失,反而通过饶建山这个举动获得了额外利润。
可是不凑巧的是,当时枫林市的财政非常吃紧,枫林市警察局的经费也严重短缺,不仅是办案经费捉襟见肘,连人头费也不能够保证。很过干警不但工资不能足额发放,连除外办案都要自己垫付差旅费汽油费,回来之后局里又没有钱给报销,这就出现了那个干警办案越多,就贴钱越多的奇怪现象,这不仅仅严重影响到了枫林市警察机关干警们的办案积极性和办案效率,也让枫林市全市的治安局势有日益恶化的趋势。
而这个时候,因为公司副手的举报,饶建山的这个案子就被送到了枫林市警察局经侦支队政委罗丰城的案头上。
由于经侦支队当时并没有任命支队长,所以罗丰城这个经侦支队政委是事实上的一把手,当他当时也在为经侦支队的经费发愁的焦头烂额,别的不说,整日被那些办案的干警拿到着车票油票到政委办公室让他签字报销,就能把他给烦死。
因此,当罗丰城看到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副总经理举报总经理饶建山贪污公款达到五千万元时,眼睛都冒出了绿光。
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可以从涉案的赃款中提取很大一部分当做办案经费。如果饶建山真的是贪污了五千万元公款的话,单单是从这五千万赃款中提留相应比例的办案经费,不仅仅能够解决经侦支队的经费问题,甚至也能够解决整个市警察局办案经费问题。
罗丰城就立刻抽调了精兵强将,成立了专案组,对饶建山进行了调查。但是当专案组把调查结果摆在罗丰城桌面上的时候,罗丰城非常不满意。因为按照专案组当时得出的结论,饶建山的行为最多算是挪用。如果是挪用的话,办案单位所能够提取的办案经费是相当低的,经侦支队这么多人忙来忙去,最后所得可能也就仅仅能够顾得住专案组这些人的花销,想要有所结余,是不可能的。
罗丰城思前想后,就去找了他的老领导,刚刚升任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董忠红去汇报,目的就是征求一下老领导的意见,看看能不能把饶建山这个案子由挪用公款定为贪污公款。
因为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财政,董忠红此时也因为枫林市的财政收入吃紧而到处拆东墙补西墙,忙得焦头烂额。听了罗丰城汇报他不由得眼睛一亮,当即表态支持罗丰城对饶建山的案子进行从重从快的处理。
所谓从重从快,就是同意罗丰城把饶建山由挪用公款变成贪污公筷的比较委婉的说法。董忠红之所以会这样做,当然也有经济利益上的考量。因为如果是把饶建山的行为定成挪用公款的话,即使罪名成立,那五千万还是要上交给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上级单位大夏能源总公司,枫林市并没有享受到任何实惠。但是如果定性为贪污公款的话,那么这五千万元作为贪饶建山的贪污款项,枫林市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可以对这五千万元贪污赃款进行罚没的。而法院罚没的赃款,除了公检法三家机构各自提取一部分办案经费之外,其余的款项,则都上交的了枫林市国库。这样一来,本来空虚吃紧的枫林市财政,不就凭空多出来一笔几千万元的巨款吗?
所以在各种利益的考量下,本来饶建山最后就并定成了贪污公款罪,被判了无期徒刑,五千万元款项也被当成赃款进行了罚没。
法政系统里有很多人也知道饶建山是无辜的,所以他虽然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在监狱里获得了各种减刑,实际上服刑不到十年,就从监狱里放了出来。
从监狱出来后,饶建山却不甘心,不停地到省里,到京城去上访,为自己的罪名申诉。可是当年侦办他的案子,是有很不少领导点了头的,很多部门都得到了实惠,这时候谁又可能会同意替他翻案?别的不说,单单是翻案之后,原来被罚没的五千万元巨款,又该怎么归还给大夏能源总公司?别说现在枫林市财政上拿不出这笔钱,即使能够拿出来,又有哪个领导愿意把这笔巨款还出去呢?这不是为前任领导的错误买单吗?